关于进一步明确工程担保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表日期:2018-8-9浏览次数:1885
关于进一步明确工程担保 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家及省、市相关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市工程担保管理工作,现就工程担保业务过程中的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办理保函释放手续须提供的材料 1、办理履约保函释放手续须提供以下材料: (1)保函收押回执; (2)无担保责任发生确认书(附件一); (3)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材料; (4)退保经办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2、办理支付保函释放手续须提供以下材料: (1)保函收押回执; (2)无担保责任发生确认书; (3)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材料; (4)工程款结算证明书(附件二); (5)退保经办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二、有关异地银行保函的问题 为加强对异地银行保函的管理,保护受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我市工程担保市场秩序,异地银行保函在备案时须补充提供以下材料: 1、异地银行所在地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证明该保函的真实性; 2、被担保人的书面承诺书(附件三)。 本通知自2018年8月13日起实施。
附件一:《无担保责任发生确认书》 附件二:《工程款结算证明》 附件三:《承诺书》
常州市城乡建设局 常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18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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