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对发生六种情形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实施重点监管的意见》的通知
发表日期:2024-10-12浏览次数:43
关于印发《关于对发生六种情形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实施重点监管的意见》的通知
[发稿部门:省协会 - 期刊编辑部 发稿时间:2024-09-23 阅读次数:1116]
苏建规字 〔2024〕3号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
为推进我省工程造价咨询领域“放管服”改革,创新和完善工程造价咨询监管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我厅制定了《关于对发生六种情形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实施重点监管的意见》,经2024年8月9日厅党组会议审议通过,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9月20日
关于对发生六种情形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实施重点监管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取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建办标〔2021〕26号)有关要求,推进我省工程造价咨询领域“放管服”改革,创新和完善工程造价咨询监管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根据《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63号)等有关规定,对发生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明显低于成本等六种情形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实施重点监管,现就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重点监管范围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按照属地原则组织核实后,可以认定企业发生了《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对应的“六种情形”,应当将相关企业纳入重点监管范围:
(一)在我省各级主管部门业务系统监测、行政检查和处理投诉举报等日常监管过程中,被发现服务收费明显低于完成项目咨询服务需要投入的人力、管理等合理成本的;
(二)有不良行为信用信息被依法记录在“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市场监管监测信息系统”企业信用档案的;
(三)在我省开展工程造价咨询活动过程中,被投诉或者举报后,被我省各级主管部门认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
(四)造价咨询业绩与本企业的人员配备、管理水平等明显不符,特别是其注册造价工程师存在频繁变更注册单位、社保存疑以及长期不在岗等情况的;
(五)出具的造价咨询成果文件综合误差率大于《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指导规程》相应质量标准1.5倍的;
(六)仅收取管理费,未对其分支机构的成果文件质量、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行为等进行统一管理的;对主管部门要求提供执业活动信息或信用档案信息等开展监督检查不配合的,特别是实际已开展造价咨询业务但未在“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市场监管监测信息系统”中登记信息以逃避监管的;未按照《工程造价咨询统计调查制度》要求,迟报、拒报造价咨询统计调查数据或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统计资料等情形的。
二、重点监管措施
(一)实施清单管理。对纳入重点监管范围的造价咨询企业实施清单管理。各市主管部门于每年4月底前对本行政区域内上一年度内发生“六种情形”的造价咨询企业信息进行梳理汇总,建立各市年度重点监管清单,制定年度重点监管计划。
(二)开展重点检查。各市主管部门每年年底前要对重点监管清单上的企业组织1次检查,主要检查企业内部管理制度、业务操作程序、造价咨询合同、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行为、咨询成果文件质量等。重点监管清单涉及本地以外企业的,主要检查其近1年在本地承接业务的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情况。检查可与各市既有检查计划结合进行。
(三)强化事后监管。在组织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违反国家和我省有关执业规程、计价标准及计价规则等行为的,应当予以指导或纠正;发现企业及其注册造价工程师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进行处罚,并作为不良行为信用信息记入其信用档案,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应当由其他主管部门查处的,将相关线索移交有权部门处理。
(四)建立通报制度。各市主管部门每年年初通报1次重点监管工作开展情况(包括重点监管工作总体情况、发现问题与处理情况等),并将通报情况和违法违规典型案例(如有)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三、有关要求
各市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对发生“六种情形”的造价咨询企业的重点监管工作,明确责任部门(单位)和人员,加强市县联动,规范开展认定、检查和通报等工作;要提高问题发现能力,畅通问题来源渠道,鼓励社会公众、新闻媒体、工程建设各方等发挥监督作用,注重在日常监管过程中收集发生“六种情形”的企业信息;探索将重点监管清单、检查结果与信用管理、行业自律管理挂钩,加强部门间沟通协作,强化信息共享和应用。
四、其他
本意见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