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施工项目经理部关键岗位人员网上备案标准及有关管理要求的通知
发表日期:2017-5-21浏览次数:1833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明确施工项目经理部关键岗位人员网上备案标准及有关管理要求的通知
各设区市、县(市、区)建设局(委):
为提升监管与服务水平,优化现场人员配备,根据《江苏省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经理部和项目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管理办法》(苏建建管﹝2014﹞701号)、《关于进一步明确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网上备案中施工项目经理部关键岗位人员备案工作的通知》(苏建建管﹝2016﹞214号)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现对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网上备案配备标准及有关管理要求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关键岗位人员网上备案标准
本通知要求备案的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是指项目负责人(注册建造师)、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质量员。备案标准是指施工单位办理施工合同网上备案时,要求网上备案的现场人员标准。依法招投标的工程,网上备案的项目负责人须与中标通知书中的人员一致。现场施工时,施工单位还应根据《江苏省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经理部和项目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管理办法》和工程规模、工程技术难度、工程进度、工期要求等,完善施工项目经理部人员配备。质量、安全监督等机构应加强现场人员配备及履职情况的检查。
(一)施工总承包工程
大型工程:项目负责人备案1名,技术负责人备案1名(由具备工程项目相适应专业的高级职称人员担任),施工员、安全员、质量员至少各备案2名;
中型工程:项目负责人备案1名,技术负责人备案1名(由具备工程项目相适应专业的高级职称或中级职称人员担任),施工员、安全员、质量员至少各备案1名;
小型工程:项目负责人备案1名,施工员、安全员各备案1名。
(二)专业分包工程
由总承包单位分包的专业工程,专业分包施工合同网上备案时,至少应备案项目负责人和安全员各1名,施工单位可自行选择备案其它现场人员。总承包单位可根据现场需要,要求专业分包单位完善现场项目管理机构。
(三)专业承包工程
由建设单位直接发包的专业承包工程,专业承包合同网上备案时,大型工程至少应备案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质量员各1名;中、小型工程至少应备案项目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各1名。
(四)其它几种专业工程
起重设备安装、防水保温、模板脚手架、特种作业等专业承包或分包工程施工合同网上备案时,注册建造师备案不作要求,企业可自主选择备案其他关键岗位人员信息。起重设备安装专业工程至少需备案安全员、机械员各1名;防水保温、模板脚手架、特种作业专业工程至少应备案施工员、安全员各1名。
(五)劳务分包工程
各地可根据情况开展劳务合同备案。劳务合同备案时,应在“省一体化平台”施工合同备案系统相应模块进行,劳务合同备案应备案1名劳务负责人。
(六)工程总承包( EPC)类工程
以工程总承包(EPC)方式实施的建设工程办理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备案时,施工单位除按上述标准备案人员外,还应在施工合同附件“现场人员表中”,备案工程总承包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等其他现场人员信息。
(七)联合体施工工程
联合体施工工程施工合同备案时,应备案联合施工单位的关键岗位人员。备案时,牵头投标人或牵头施工单位除备案满足标准的现场人员外,其它投标人至少应备案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各1名,也可根据需要选择备案其他现场人员。
二、现场人员变更
关键岗位人员变更需在“省一体化平台”施工合同备案系统中办理。未经发包人同意及中标(开工)后没有办理网上合同备案的,关键岗位人员不予变更。所有投资性质的工程(含政府投资项目和民营投资项目),在单位工程或分部工程竣工(交工)之前发生人员变更的(以网上办理在线工程竣工或交工申报为准),变更人员信息将被锁定6个月(因发包单位原因停工的除外)。
人员变更应严格按照《江苏省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经理部和项目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几种情形进行。变更时,需在“省一体化平台”施工合同备案系统相应模块中,提交“江苏省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变更申请表”(附件2)及填表说明中要求的有关变更附件材料。因发包单位要求变更的,发包单位需在申请表中将变更人员现场不能按约履职等违规情形进行描述,经建设主管部门确认后,需对变更人员记录不良行为后再予变更;因关键岗位人员变更注册单位的,需在申请表中说明中止劳动合同的原因,并附原注册单位劳动合同、社保证明等材料;因发包单位原因工程停工3个月以上的,需由发包单位将停工主要原因在申请表中进行描述,经合同备案机构现场踏勘并在变更表中出具踏勘意见并附施工许可管理部门批准的停工意见后,方可办理。
变更人员信息锁定期间(以锁定之日至投标文件送达之日计算),该类人员不得参加其它工程的投标活动。每类人员变更在12个月之内不得超过2次。施工项目部提供的关键岗位人员变更信息必须真实有效,对提交虚假材料变更现场人员的单位和个人,将作为失信行为记录“黑名单”。
三、现场人员备案信息解锁
关键岗位人员网上备案信息解锁需在“省一体化平台”在线工程竣工(交工)申报系统办理。办理时,应提交“网上已备案的施工合同(系统自动获取)”、“加盖发包单位、监理单位公章的竣工报告(或分部工程验收记录、交工报告)”、“单位工程主要指标及项目管理机构人员信息表(系统中填写相关内容后自动生成)”、“施工许可证”,经管理机构确认后即可对系统中锁定的人员信息解锁。没有提交“施工许可证”的,仅解锁释放人员信息,该类工程不作为施工业绩;提交“施工许可证”解锁的,可作为施工业绩进入“省一体化平台”业绩库。联合体投标工程施工单位业绩认定,以备案的联合体施工合同中明确的工作内容及施工单位签字的验收报告等材料进行认定。
四、在线工程个人业绩
在线工程未发生人员变更的个人业绩: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完成的个人业绩,在施工单位完成本通知第三条“在线工程竣工(交工)申报”,且提交的竣工报告(或分部工程验收记录、交工报告)有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本人签字的,个人业绩自动进入业绩库。
在线工程发生人员变更的个人业绩:房屋建筑工程主体结构封顶前、其它工程完成70﹪工程量前变更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个人业绩由变更后的人员所有。人员变更时,施工单位需在“江苏省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变更申请表”(附件2)中“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工程量完成情况”栏描述变更人员在该项目中完成业绩情况,并由发包单位、监理单位、总包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盖章。施工合同备案管理机构应结合人员变更申请表,对符合上述个人业绩认定标准的,在“省一体化平台”在线工程竣工(交工)申报系统相应模块中手动推送个人业绩。
大型复杂工程、联合体施工工程或发包单位招标要求,备案两名注册建造师(项目经理、项目副经理)的,应以施工合同中载明的工作内容并结合上述办法认定个人业绩。
关键岗位人员有无在建工程,应以施工合同备案系统中人员信息是否处于锁定状态进行判断,处于锁定状态时,以有在建工程认定(含因变更原因锁定的)。施工合同备案时,关键岗位人员只能在一个工程项目中以一种岗位身份办理个人信息备案,不得同时以两个及以上的身份在不同的工程(含分包工程)中履职。项目负责人以其他身份在其它工程中担任现场管理人员的,同样视为有在建工程,但同一地点同一项目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且不超过执业范围的除外。
五、工作要求
关键岗位人员备案是落实事中事后监管、健全质量安全责任体系的重要手段,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重视人员备案管理工作,规范变更程序,严格变更条件,特别要加强对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等岗位人员中标后或开工后就申请变更的行为监管,对以投标为目的不到现场履职、不履行合同承诺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等有关人员,建设主管部门要约谈有关单位和责任人,情节严重的,要作为失信行为记录不良行为,通过规范行为提高施工现场人员依法履约意识,保障工程质量安全,推动建筑市场秩序的根本好转。
此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有关管理要求与本通知不一致的,均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大型、中型、小型工程标准
2.江苏省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变更申请表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5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大型、中型、小型工程标准
序号
专业
类别
大型工程标准
中型工程标准
小型工程标准
1
房屋建
筑工程
(1)25层以上(含,下同)的房屋建筑工程;
(2)高度100米以上的构筑物或建筑物工程;
(3)单体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
(4)单跨跨度30米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
(5)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或建筑群体工程;
(6)单项建安合同额1亿元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
(7)深度15米以上,且单项工程合同额1000万元以上的软弱地基处理工程;
(8)单桩承受荷载6000kN以上,且单项工程合同额1000万元以上的地基与基础工程;
(9)深度11米以上,且单项工程合同额1000万元的深大基坑围护及土石方工程;
(10)钢结构重量1000吨以上,且钢结构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钢结构工程;
(11)网架结构重量300吨以上,且网架结构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且网架边长70米以上的网架工程。
(1)25层以下,12层以上(含,下同)的房屋建筑工程;
(2)高度100米以下,50米以上的构筑物或建筑物;
(3)单体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下,1万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
(4)单跨跨度30米以下,21米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
(5)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下,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或建筑群体;
(6)单项建安合同额1亿元以下,3000万元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
(7)深度15米以下,13米以上,且单项工程合同额1000万元以下,600万元以上的软弱地基处理工程;
(8)深度11米以下,8米以上的深大基坑围护及土石方工程;
(9)钢结构重量1000吨以下,500吨以上,且钢结构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下,5000平方米以上的钢结构工程;
(10)网架结构重量300吨以下,100吨以上,且网架结构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下,1000平方米以上的网架工程
中型工程标准以下的工程
2
市政公
用工程
(1)10公里以上的城市道路及路基工程;
(2)20万平方米以上的城市道路路面工程;
(3)单座桥长500米以上或单跨100米以上的特大桥桥梁工程;
(4)单洞长1000米以上的公路隧道工程;
(5)20万吨/日以上,且单项合同额3000万元以上的供水厂工程;
(6)管道直径1600毫米以上,且管线长度10公里以上的供水管道工程;
(7)10万吨/日以上,且单项工程合同额3000万元以上的污水处理工程;
(8)管道直径1600毫米以上,且管线长度10公里以上的排水工程;
(9)30万立方米/日以上,且单项工程合同额3000万元以上的燃气气源厂工程;
(10)中压以上管道直径300毫米以上,且管线长度10公里以上的燃气管道工程;
(11)500万立方米以上,且单项工程合同额3000万元以上的供热工程;
(12)管道直径500毫米以上,且管线长度10公里以上的热力管道工程;
(13)填埋量800吨/日以上,且单项工程合同3000万元以上的生活垃圾填埋场工程;
(14)焚烧量300吨/日以上,且单项工程合同3000额万元以上的生活垃圾焚烧场工程;
(15)单项工程合同额5000万元以上的城市轨路工程。
(1)城市快速路或主干道10万平方米以上路面工程,5公里以上道路工程;
(2)单座桥长≥100米或单跨≤30米的桥梁工程;
(3)单洞长150米以上的隧道工程;
(4)单项合同额3000万以上的道路、隧道、桥梁工程。
(5)8万吨/日以上,且单项合同额2000万元以上的供水厂工程;
(6)管道直径600毫米以上,且管线长度5公里以上的供水管道工程;
(7)5万吨/日以上,且单项合同额2000万元以上的污水处理工程;
(8)管道直径600毫米以上,且管线长度5公里以上的排水管道工程;
(9)10万立方米/日以上,且单项工程合同额2000万元以上的燃气气源厂工程;
(10)管道直径250毫米以上,且管线长度5公里以上的燃气管道工程;
(11)300万平方米以上,且单项工程合同额2000万元以上的供热工程;
(12)热力管道长度6公里以上的热力工程;
(13)单项工程合同2000万元以上的生活垃圾填埋场工程;
(14)单项工程合同2000万元以上的生活垃圾焚烧场工程;
(15)单项工程合同额3000万元以上的市政道路(桥梁)、管线综合工程。
中型工程标准以下的工程
附件2
江苏省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变更申请表
工程名称
施工合同备案编码
施工许可证号
发包单位
承包单位
监理单位
合同签订时间
计划开竣工日期
工期总日历天数
实际开工日期
已备案的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
职务
姓名
身份证号码
执业或职业资格
是否申请变更
证书名称、等级
证书编号
申请变更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工程量完成情况
施工合同约定内容完成情况:
1、主体已封顶:是( )否( ),
2、其他工程:完成工程量70﹪是( )否( )
发包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 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
申请变更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签字):
申请变更后的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
职务
姓名
身份证号码
执业或职业资格
证书名称、等级
证书编号
变更原因
□承包单位申请变更 □发包单位要求撤换
变更理由
□因违法违规行为不能继续从事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
□注册证书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或被依法注销撤销的;
□岗位资格证书、职称证书、考核证书失效的;
□因患病、发生意外等身体原因不能在施工现场进行管理的;
□被建设单位认为履责不力等原因不宜继续从事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
□死亡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发包单位意见:
发包单位(盖法人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
年 月 日
监理单位意见:
监理单位(盖法人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
年 月 日
承包单位意见:
承包单位(盖法人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
年 月 日
合同备案部门意见:
合同备案部门(单位公章):
经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备注:1.本表一式四份,发包单位、监理单位、承包单位合同备案部门各一份并签署意见,相关人员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后生效;
2.申请人应按后附《填表须知》的要求,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明材料。
填 表 须 知
1.填写本表时,应遵循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不得存在弄虚作假、隐瞒欺骗的行为。
2.本表中的承包单位是指依法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载明的承包单位。
3.本表相关信息应与依法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内容一致。
4.填表人应如实选择“变更理由”,并按以下要求提供书面证明材料复印件(原件备查):
(1)“因违法违规行为不能继续从事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须提供事故调查报告或刑事、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文书;
(2)“注册证书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或被依法注销撤销的”,须提供注册部门出具的注销、撤销证明;
(3)“岗位资格证书、职称证书、考核证书失效的”,须提供发证部门出具的失效证明;
(4)“因患病、发生意外等身体原因不能在施工现场进行管理的”,须提供二级甲等及以上等级的医疗机构出具经主治医师签名的疾病诊断书和住院、休养证明或伤病丧失工作能力证明;
(5)“被建设单位认为履责不力等原因不宜继续从事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须附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单位提出的书面异议材料、承包单位据此提供的资格证明材料,以及发包单位认为主要管理人员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要求撤换的书面材料;
(6)“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的”,须附相应证明材料;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须提供相应法律法规文件及其规定的应提供的证明材料。
5.发包单位收到承包单位递交的申请表时,应核实相关材料是否齐全,证明文件是否真实,并如实签署意见。
6.合同备案部门收到变更申请后,应当场核查相关材料并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确认受理后1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