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录登记和从业管理的通知
发表日期:2018-3-13浏览次数:1789
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录登记和从业管理的通知
各设区市、县(市)财政局,省内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录登记和从业管理,全面清理不符合从业条件的代理机构,深化政府采购“放管服”改革,推动我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规范发展,现将财政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2号,以下简称《办法》)、《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录登记有关工作的通知》(财办库〔2018〕2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有关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清理已登记的代理机构以及外省备案的代理机构
依据财政部新的《办法》规定,省财政厅将会同设区市的财政部门组织对辖区内所有代理机构(含外省备案的代理机构)进行全面的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名录登记管理,明确社会信用代码是代理机构的唯一标识,对没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分支机构不得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总公司已完成名录登记的,分公司不再单独列示。代理机构在“中国政府采购网”江苏分网登记录入的专职人员名单,须有3名以上参加过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或设区市财政部门组织的培训并取得相应的培训证书或培训证明。代理机构代理政府采购业务,应拥有不少于5名熟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具备编制采购文件和组织采购活动等相应能力的专职从业人员。代理机构应与专职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专职人员不包括退休、外聘、兼职人员。
2018年5月1日起,省财政厅将登记信息不符合《办法》要求的代理机构从名录中暂时移出,并暂停其信息发布、专家抽取等操作权限,待其登记信息符合要求后予以恢复。
二、明确代理机构名录登记应提供的材料
省内代理机构应当通过工商登记注册后在江苏省政府采购网填报以下信息申请进入名录,并承诺对信息真实性负责:
(一)代理机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办公场所地址、联系电话等机构信息;
(二)法定代表人及专职从业人员有效身份证明等个人信息;
(三)内部监督管理制度;
(四)在自有场所组织评审工作的,应当提供评审场所地址、监控设备设施情况;
(五)专职从业人员参与社会养老保险以及有3名以上参加政府采购专业培训等证明;
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代理机构应当在信息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自行更新。
代理机构登记信息不完整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告知其完善登记资料;代理机构登记信息完整清晰的,省级财政部门应及时开通相关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信息发布、专家抽取等操作权限。
代理机构注销时,应当向相关采购人移交档案,并及时向注册地所在省级财政部门办理名录注销手续。
外省代理机构在江苏省内开展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应在江苏省财政厅备案,并提供如下材料:
(一)政府采购代理资格证明。代理机构应有有效的政府采购代理资格,且在财政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库中完成名录登记,提供截图证明;
(二)具备固定的开评标营业场所。在我省开展代理业务应具备固定的营业场所、开评标场所、电子监控等办公设备设施,可提供相应的照片、图片等材料。
(三)专职人员相关证书证件。代理机构应提供专职人员的名单、相关证书、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社会保险缴纳情况表或者银行缴款单据)复印件以及符合规定的政府采购培训证明等;
(四)总公司授权书。外省代理机构在江苏省境内开展政府采购业务必须得到总公司的授权,提供总公司授权书;
(五)承诺书。代理机构应出具承诺:最近三年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记录,在江苏省境内开展政府采购业务时,严格遵守《政府采购法》及江苏省有关政府采购相关政策规定。
三、规范代理机构开展政府采购业务应具备的条件
代理机构代理政府采购业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建立完善的政府采购内部监督管理制度;
(三)拥有不少于5名熟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具备编制采购文件和组织采购活动等相应能力的专职从业人员;及时参加省财政厅或设区市财政局组织的专业培训,专职从业人员三年内至少参加过一次上述部门组织的培训。
(四)具备独立办公场所和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所必需的办公条件;
(五)在自有场所组织评审工作的,应当具备必要的评审场地和录音录像等监控设备设施。
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辖区内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从业管理,规范代理机构操作行为,强化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加强诚信体系建设,落实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处理处罚规定,定期对代理机构执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开展专项检查,组织对代理机构专职人员的专业培训和指导,促进代理机构专业化水平不断提高。
附件:1.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录登记有关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
2018年3月6日